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保監局 關於印發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名 稱: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保監局 關於印發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保監局 關於印發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局(委)、民政局、財政局,汕頭保監分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及各地市保險行業協會:
根據國傢衛生計生委、民政部、財政部和保監會印發《關於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6〕331號)的部署要求,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廣東保監局聯合制定瞭《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全面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社會、企業、傢庭責任風險共擔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
台中電器批發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保監局
2018年2月28日
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提出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礎保險、補充保險在內的多層次補償體系,提高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效率。2016年3月,國傢衛生計生委、民政部、財政部和保監會聯合印發《關於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6〕331號),將我省納入試點范圍。為貫徹國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商業保險機制,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傢庭責任風險共擔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形成“基礎保險”加“補充保險”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多層次補償體系,提高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障水平,有效減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特別是重癥病例的傢庭負擔。
二、基本原則
(一)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補償保險工作推進過程中,切實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實現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政府部門為補償保險的穩台中家電批發定運行營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監督實施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導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以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以下簡稱“人民調解組織”)積極參與補償保險機制建立工作,優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流程、提升補償水平。
(二)維持保險補償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在補償保險工作實施過程中,要結合投入渠道的多樣化和補償主體的轉變,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在風險管理、服務能力和營業網點等方面的優勢,根據《保險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設計相應保險產品,建立補償保險工作動態調整長效機制,按市場規則保本微利經營,避免因各相關主體信息不對稱、成本增加、監管不到位等導致的供求失衡、保險中斷以及賠付水平異常下降等情況。
(三)堅持政府指導、監督和評估。在補償保險工作實施過程中,要動員各相關主體積極參與,並對保險機構等利益主體所開展的工作進行監督、評估,及時發現並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引導補償保險工作健康發展。
三、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在廣東省范圍內,接種第一類和已購買基礎保險的第二類疫苗所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等相關補償。
四、保險台中電器批發商機制
政府和國內疫苗生產企業、進口疫苗代理企業(以下簡稱疫苗企業)共同投保基礎保險。鼓勵受種者及監護人(以下簡稱受種方)、接種單位等投保補充保險。
(一)基礎保險。
基礎保險為政府統一購買及疫苗企業自願購買的商業保險,主要考慮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擔能力相適應,為受種方建立基本風險保障。保險費用由省級衛生計生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及疫苗企業出資共同承擔。其中,第一類疫苗基礎保險費用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計生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付;第二類疫苗基礎保險費用由在我省銷售第二類疫苗的疫苗企業自願購買支付。
(二)補充保險。
補充保險指為滿足受種方、預防接種單位等獲得更高風險保障水平的需求,受種方、接種單位等根據需要,自願、自費選擇購買的商業保險。
受種方可通過購買預防接種補充保險,獲得基礎保險保障范圍外的預防接種一般反應、偶合癥等補償保障。
預防接種單位可通過購買預防接種補充保險,對因預防接種事故等造成損害的受種方予以補償。
(三)承保機構。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基礎保險實行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保保險公司,為保持保險補償工作的持續性,每三年招標一次,保險費率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對承擔基礎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招標。中標保險公司負責提供保險產品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基礎保險理賠。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補充保險產品由基礎保險中標保險公司設計開發,按相關規定報批、報備或註冊後實施。
(四)保險顧問服務。
引入保險經紀公司提供專業保險顧問服務,協助開展補償保險方案設計、保險招標、方案實施和調整、保險投保及理賠等工作。
(五)糾紛調解服務。
投保基礎保險的政府和疫苗企業委托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咨詢引導、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調解處置、引導受種方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鑒定、協助開展補償保險理賠申請等工作。
五、保險補償范圍
(一)基礎保險補償范圍。
1.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項目按照《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和《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執行,以保險合同確定的補償限額為準,不得低於本方案實施前同類型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金額。
2.屬於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經調查診斷或鑒定後,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個案,按照與預防接種因果關系的關聯強度給予相應比例的補償。
3.預防接種一般反應、偶合癥、心因性反應以及接種事故不屬於基礎保險補償范圍。
4.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屍體解剖等費用由基礎保險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
5.人道主義救助:預防接種後72小時內發生的死亡個案,臨床無法排除與疫苗相關且受種方同意屍體解剖以明確死因的,給予3萬元人道主義救助。若明確死因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按前述條款予以後續補償。
(二)補充保險補償范圍。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補充保險補償范圍,以各方簽訂的補充保險合同具體內容為準,除對基礎保險范圍提供更高水平保險保障外,對基礎保險保障范圍以外如預防接種一般反應、偶合癥以及接種事故等,由補充保險予以補償。
六、保險理賠辦理
(一)保險報案。
縣級疾控中心接到預防接種單位或受種方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後,對於不能排除異常反應或受種方、預防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等任一方有異議,需要申請補償或調解的,將報告信息同步傳遞給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應引導和協助受種方進行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鑒定,並協助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企業、疾控中心、保險公司等各方開展糾紛調解和補償保險理賠。
承保基礎保險的保險公司應認可疾控中心系統登記信息,視為保險報案。
(二)調查診斷及鑒定。
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和鑒定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預防接種工作規范
(2016年版)》、《全國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方案》及《廣東省疑似預防接種異常聯毅家電生活館|台中電器批發|台中電器批發商反應調查診斷工作指引(2014年版)》等相關規定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如有變更,按新規定執行。
(三)基礎保險核賠結算。
1.經調查診斷或鑒定明確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個案及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個案,人民調解組織根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書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書、保險條款對補償保險金額提出初步的建議,並收集及整理符合補償范圍者相關資料,推送給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理算補償金額,確定補償金額後由人民調解組織協助受種方簽訂補償協議書,補償款由保險公司直接撥付至受種方。相關保險核賠結算工作自出具調查診斷結論或鑒定結論並按要求提供理賠資料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2.若受種者仍處於治療階段,後續醫療費用尚未能確定,為緩解受種者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治療經濟壓力,保險公司可對受種者的醫療費用進行預付,在病情穩定後再核實相關醫療費用,但不超過12個月。
3.符合本方案人道主義救助的預防接種死亡個案,由人民調解組織引導受種方簽訂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保險公司根據協議書在10個工作日內向受種方支付人道主義救助金。
4.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個案屍體解剖費台中家電批發商等費用,由預防接種單位墊付,由人民調解組織協助收集解剖結論書和發票等資料後推送給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直接撥付至墊支單位賬戶。
(四)補充保險補償申請與理賠核算。
可參照基礎保險進行補償申請和理賠核算,具體以簽訂的保險合同確認內容為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有關單位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的重要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平穩實施,盡快實現全省范圍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由“財政補償”向“保險補償”的轉變,不斷健全和完善政府、社會、企業、傢庭責任風險共擔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
(二)明確工作職責。
省衛生計生委會同財政、民政等部門負責保險推進工作的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實施制度設計、資金籌集、保險機構遴選以及監督評估等;廣東保監局負責對承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的保險公司經營與服務標準制定以及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保險經紀公司負責協助補償保險方案設計、保險公司招標,服務主體協調等工作,協助保險理賠給付工作;人民調解組織協助補償保險理賠報案,理賠資料收集和針對異議事項提出理賠建議,在各地司法部門監管和指導下,負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的人民調解、相關處置程序引導工作。保險公司負責產品設計和報備(或註冊)、理賠及客戶服務。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切實加強組織協調,明確專人負責,推動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人民調解組織強化溝通對接,建立定期會商和工作銜接機制,確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處理及補償工作得到落實。相關部門按照《轉發國傢衛生計生委等八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衛函〔2014〕821號)繼續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三)加強監督與評估。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和補償工作關系廣大受種者的切身利益,本方案的實施和運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方案實施的保險機構、人民調解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等各方要嚴格履行對個人隱私等各項數據信息的保密法律義務。各地要堅持政府主導,加強統籌指導,組織開展對醫療衛生機構、調查診斷和鑒定機構、疫苗企業等單位的督導評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加大對醫療衛生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調查診斷、報案理賠等監督管理,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對保險機構等利益主體所開展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並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落實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的保障,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四)強化宣傳培訓。
各地衛生計生、民政、財政、保險監管、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防接種單位以及保險機構要大力宣傳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的目的、意義,通過宣傳折頁、海報、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向轄區居民和有關單位宣傳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及相關利民政策,提高公眾知曉度與接受度。各有關部門、保險機構要大力開展培訓活動,加強市縣、鎮街相關單位和人員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推行和監管的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八、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7月1日起接種已購買本保險的疫苗所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適用本方案。
(二)接種日期在200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發生尚未處理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其補償申請等參照本方案執行,第一類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由省級衛生計生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承擔;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由疫苗企業承擔。
(三)加強信息互通與交流。保險機構、人民調解組織每半年向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民政廳和廣東保監局通報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工作情況(含匯總統計信息和相關個案信息等情況),並抄送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各有關企業,重要情況隨時通報溝通。
(四)未參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的第二類疫苗,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按《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粵衛〔2011〕128號)及《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的實施細則》(粵衛〔2012〕3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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